本院认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民警扣押的当事人的事故车辆以归还给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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