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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电动小车沿邵阳市北塔区西湖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中南五金汽配城地段在右转弯进入中山路时,与沿西湖北路自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同时经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政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民警扣留的机动车已返还给本案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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