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定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为鞠某某,负责项目部全盘工作,李某甲受其领导分管施工工作,其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且案发直接原因为分管安全的**李某乙违规搭乘运料车导致,事发当日李某甲请假回家,不在现场,综合考虑案发原因,职责分工及责任大小,认定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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