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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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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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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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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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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过失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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