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另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