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从上栗县**乡前往芦溪县**镇方向行驶,途径上栗县**镇**村路段时,遇行人曾某某在前方从左向右横过马路。因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道时未减速行驶,导致所驾车辆将曾某某撞到在地,经医生诊断,曾某某当场死亡。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又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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