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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欧阳辉铸)(公开版)_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1日06时许,欧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公路**乡往**镇方向行驶,途经**乡**村路段时,遇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摔倒在道路上,因欧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行车安全,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未能及时观察到道路情况,导致所驾车辆碾压崔某某,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栗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崔某某的死亡系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碾压所致。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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