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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饶西琴)(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村**组**号,现住上栗县**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上栗县**工业园**玻璃厂回**镇**村租住房,19时10分途经**国道**工业园**村路段时,遇行人漆某某横过马路,因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未及时发现前方行人、制动措施不及,导致所驾车辆与漆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漆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让同伴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让人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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