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萍乡市开发区**号,现住上栗县**镇**村**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萍乡往上栗方向行驶,18时10分途经**国道上栗县**镇**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同方向胡某某驾驶萍乡临*****号二轮电动车右侧行驶,因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疏忽大意,操作措施不当,未注意到右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导致所驾车辆与电动车相撞后碾压胡某某,致胡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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