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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评论 0
单纯使用伪造印章行为,不为伪造印章方面犯罪
仅隐瞒亏损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
妨害公务无罪:辅警无妨害公务的执法主体身份
正常信访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威胁、要挟行为
非针对不特定对象和公共秩序,不为寻衅滋事
采样不符合程序规定,交通肇事获无罪
为索取合法债务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不构罪
无证据证实行为人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获无罪
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
为恢复合法占有的行为不是非法占有,不构盗窃
票据信用证到期后已经归,银行无损失,不构罪
因意志外原因造成借款未还,不能认定非法占有
不具单独处置款项权力,不应认定有非法占有
超出授意改变行车线路,车主不担刑事责任
财物共有关系未消灭,无法认定侵占他人财物
不当履职行为与重大损失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无强拿硬要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寻衅滋事
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故意获无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罪案例
股权登记不具对股权的处分权力,不能认定非法
行为人主观上非为无事生非且非强拿硬要获无罪
无法证实行为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行贿获无罪
因信任政府材料而作批复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
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为公司员工,获无罪
被害人的死亡属多因一果,行为人不认定为犯罪
被害单位并未陷入错误,被控诈骗终获无罪
无决定权,对私分国有资产无直接责任
行为人无针对他人的伤害故意,不为故意伤害罪
主观目不具不正当性,不符破坏生产经营罪
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获无罪
行为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构罪
未收追缴税款通知不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虽未获取合格证,不能推定明知添加了有害物
当事人对技术性风险具备认知,故无欺诈故意
在对方安排下被迫“偷取”财物,不构成盗窃
未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不构成诈骗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达不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程度
客观上未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可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玩忽职守获无罪
未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不应以呼气结果为证据
不作为不是死亡主因,行为人不构罪
行为人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关系相对特定不构罪
按规定清理公司员工宿舍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双方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不属虚假诉
行为人不能归还贷款,不必然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不构成挪用资金
不能排除有他人自行伪造的可能性,不构罪
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合法进行匿名举报,并未威胁、要挟,不构罪
行为人并未改变款项用途且无需归还,不为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