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多次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1.05克,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约0.1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收取了罗某某100元现金。
2、2020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收取了罗某某200元现金。
3、2020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多次容留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10月30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11月2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11月5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号的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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