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2016年3月11日,该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2020年1月1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王某乙沿威海市区新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昌大道交叉口时,与机动车驾驶人马某马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停车线北侧等待信号灯放行时追尾,造成道路交通事故。1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酒后持证驾驶该车离开,将车停放于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庄社区筑雅装饰公司东侧,后乘车返回现场。马某报警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8mg/100ml,被告人王某乙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4mg/100ml,均系醉酒驾驶。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马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作秀
检察官助理:王荣群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