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矮仔曼”),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8年6月24日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与其父亲黄某乙商量后,决定在其位于龙川县**镇**村委**队即龙川县**中学**大门广场旁的祖屋位置**小产权房。2015年4月15日,黄某乙、黄某甲等人与陈某甲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同意将上述祖屋建房工程交由乙方陈某甲负责出资承建,建成后甲方拥有整栋第一至第三层的房产,其他的建筑面积及楼层归乙方。2015年10月,陈某甲、陈某乙的施工队进场推平祖屋。2016年1月8日,陈某甲、陈某乙将上述祖屋建房工程转包给刘某甲、巫某某承建,后由刘某甲、巫某某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2016年3月28日,龙川县城规划区土地规划联合执法协调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上述祖屋建房工程无《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乙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但黄某甲不予理会让施工队继续施工。2016年8月30日,龙川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甲停工并恢复原貌,但黄某甲仍不予理会并继续施工。2016年11月底,上述祖屋建房工程建成5层楼主体框架后,刘某甲、巫某某的施工队因执法人员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停止施工,至今处于停工状态。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在建的小产权房没有审批手续、缺乏资金、无法交付楼房等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签订《集资建房合同》,以出售房屋(6楼至11楼)、一房两卖等手段,骗取张某某、刘某乙、廖某某等22名被害人购房定金共计2270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0元、刘某乙100000元(已退还50000元)、廖某某100000元、黄某丙80000元、黄某丁100000元、曾某甲100000元、陈某丙100000元、殷某某100000元、骆某某100000元、陈某丁雄80000元、李某某天80000元、王某某100000元、沙某某100000元、邹某甲100000元、黄某戊100000元、官某某100000元、黄某己200000元、邹某乙100000元、戴某某100000元、骆某甲100000元、骆某乙100000元、曾某乙130000元。黄某甲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全部挥霍。
2020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河源市源城区石坪路**出租屋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拘留决定书(法院)、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请求对黄某庚等人违法建筑物尽快查处的函、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情况汇总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住房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合作建房合同、承包建筑工程合同书、集资建房合同书、收据、龙川县**村**房**;
2.证人黄某乙、刘某甲、谢雄才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杨秋燕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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