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粱溪区**街道**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黄某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9月20日被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3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6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8年4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至无锡市粱溪区**街道**社区**巷**号门口、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2次,分别窃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1000余元,共计窃得人民币14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扣押赃款人民币2870元已发还被害人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彩娟
检察官助理:潘聪伟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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