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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房,住所地为广州市**区**路****房。2009年6月l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房间搜获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于吸食毒品5小包(重2.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锡箔纸1张、自制吸毒工具冰壶3个、黑色烟盒1个。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还于2019年10月1日、14日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吸毒工具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盘11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锡箔纸1张、自制吸毒工具冰壶3个、黑色烟盒1个、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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