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鲍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7********,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家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47分,被告人鲍某某在寿县宾阳大厦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比德文牌电瓶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22元。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鲍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瓶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帮磊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份、视听资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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