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JN****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定渭公路从安定区城区出发行驶至安定区香泉镇下西街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超越前方三轮车时与相向驶来由韩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受伤,后韩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国
书记员:吴 琪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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