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轩**幢**梯**。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御景东方十五号楼首层07号经营浪潮沐足休闲中心,并租赁清城区东城澜水中心村增强东街北四巷8号北面2楼201、201房用作卖淫的窝点,聘请冯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协助其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先后招募卖淫女薛某某、黎某某、钱某某、“菜花”(微信昵称)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韩某某系浪潮沐足休闲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卖淫场所进行经营管理,收取、管理卖淫违法所得等。被告人韩某某在冯某某、陈某某的协助下,通过他人介绍及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运送嫖客或卖淫女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中心村增强东街北四巷8号北面2楼201、202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牟取非法所得。2019年8月3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冯某某、陈某某协助下,组织卖淫女黎某某、钱某某、薛某某、“菜花”分别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中心村增强东街北四巷8号北面2楼201、202房卖淫,共卖淫8次,收取嫖资2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2.证人冯某某、陈某某、凌某某、薛某某、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抓获、审讯、现场指认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9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