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韩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新居**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新居**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彭水县**世纪城**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李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李某、杨某某经事前共谋,由杨某某负责望风,韩某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伙同李某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的住处,盗走张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的黑色佳能相机一部及衣柜外套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相机由杨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李某经事前共谋,由李某负责望风,韩某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贾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路**号**栋**的住处,盗走其放在客厅沙发背包及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韩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新居**栋楼下被公安民警捉获;同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新居**栋**被公安民警捉获;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世界城**工地大门口被公安民警捉获;李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李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指认照片、相机照片、交易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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