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美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美发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先后仁某某中枢城区实施五次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7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陈美发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四号区帝茅公馆后面,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出租屋未锁门,陈美发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士背包盗走,发现无现金值钱的物品后将背包丢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美发在**市**街道办事处**区陈某甲租住的房子,发现窗户未关,便在巷道内捡起一根拖把棒棒,用拖把棒棒从该房间窗户将房间内放置床边的花色女士布包勾出来,将布包中的现金1400元盗走,随手将布包及包内其它物品一并丢弃。
3、2019年8月9日凌晨2 点左右,被告人陈美发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四号区城南中学下面停车场附近的刘某甲的瓦棚房处,发现窗户未关,便在巷道内捡起一根拖把棒棒,用拖把棒棒从该房间窗户将房间内放置于一椅子上面的裤子勾出来,将裤子口袋中钱包内的现金140多元盗走,将裤子随手丢弃。
4、2019年9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陈美发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新车站附近三岔路一巷道内,发现被害人刘某乙的房间未关窗户,便在巷道内捡起一根拖把棒棒,用拖把棒棒将房间内一上板凳的男式牛仔裤挑勾出来,将裤子口袋中钱包内的现金700余元盗走,将裤子及钱包等物品随手丢弃。
5、2019年10月8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陈美发在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四号区怪难吃饮食店后面一巷道,发现被害人陈某乙的房间未关窗户,便在巷道内捡起一根拖把棒棒,用拖把棒棒将房间内床上的女士黑色衣服挑勾出来,将衣服口袋中现金40余元盗走后将衣服扔回了该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美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美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美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美发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3.被告人陈美发有多次犯罪前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4.被告人陈美发多次因盗窃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后短期内又实施盗窃犯罪,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美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元良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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