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西区第**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 、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E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先后与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谢某某及曹某某人体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667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舒某某、陈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的道路监控视频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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