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可以托关系帮助王某某的丈夫提前释放的事实,骗得王某某人民币约8万元。其中,王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华为牌手机;
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芋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缴获的华为牌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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