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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排**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能够帮助段某某孩子上临汾精华中学高中部为名,骗取段某某36620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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