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队**号。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博罗县**镇**大道**酒店门口,靠近被害人唐某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戴在脖子的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76元)抢走,得手后快速逃离现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陈翠君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