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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陆某某,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 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王荣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李传江、被害人近亲属王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苏J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新204国道)东台段由南向北行驶至717KM+800M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王某甲发生刮擦,致王某甲受伤,2020年6月28日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于案发当日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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