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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驾驶湘L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新庄二路进新业路西138米处(新庄小东社二横一街自编号23号对出路面)时,擦碰停靠在路边的粤S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钟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日23时许,被害人侯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侯某甲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侯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3.证人侯某乙的证言;4.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5.勘验检查材料;6.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990****(保证人:钟某乙,联系电话1707676****)。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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