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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科技集团员工,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从窗户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酒店财务室,盗窃放在办公桌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一部华为荣耀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及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之后,钟某某将其盗窃得的电脑、手机卖掉,非法所得已挥霍一空。

2020年6月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路**号**科技集团宿舍**栋**房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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