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海南儋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经合谋后,在廉江市**小区**幢**单元**房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流程如下:1、利用“阿鸟”(未查明身份)提供的客户资料,拨打电话,谎称是51公积金贷款平台工作人员。2、添加目标客户的QQ,并发送贷款合同等资料。3、要求目标客户交5000元保证金到指定的银行账号。4、再以目标客户所汇的保险金不够或备注没有写明、不规范等为由,要求再汇一笔5000元的保险金才可以放款。5、谎称再存一笔钱到个人银行账户来增加银行流水即可放款,但不管是否存钱,均不再理对方。诈骗所得由“阿鸟”分得20%,提供诈骗银行账户的人分得20%,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各分得30%。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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