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92********,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区**巷*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村路口一间无招牌商铺门前对出的空地,利用破窗器,破坏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为粤R7H***的小车左后车窗,盗窃了小车后排的一个公文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00元及文件、公章、证件等物品)。
次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城市花园face酒吧背后小巷,利用破窗器,破坏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为粤RXX***的小车副驾驶座位后排车门的车窗,盗窃了小车后排的一个公文包(内有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七张、面值100000的HRVATSKIHDINARA克罗蒂亚币一张、面值20元港币一张、面值10元港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值100000的HRVATSKIHDINARA克罗蒂亚币一张、面值20元港币一张、面值10元港币一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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