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边某某诈骗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通化市**街,因涉嫌诈骗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 被告人某某在集安市**厂邢某某的废品收购部卖废铁称重时,在三轮车内隐藏111公斤秤砣的方式, 出售废铁284次,致使废品收购部多计算边清第出售废铁30000余公斤(每公斤2.1元),被害人邢某某被骗取65000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边某某退还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席某某的证言;

4.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5.. 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检斤笔录;

6. 书证:帐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