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90号
被告人赖福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镇**村***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小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福林、肖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赖福林、肖小华伙同一姓许男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镇**村**组**超市旁边的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处伺机盗窃。赖福林三人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在柜员机前取款,便分工合作,由肖小华负责从后偷看密码,姓许男子故意将10元人民币掉在地上并拍打王某某的肩膀引开其注意力,当王某某弯腰捡钱时,赖福林迅速从另一侧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张银行卡插到ATM机插卡口,王某某起身后发现该银行卡并非自己的银行卡,误以为自己的银行卡已被其他人拿走,便拿着该卡离开现场。随后赖福林三人马上操作ATM机,分三次盗走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7012元(含12元手续费)。经侦查,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火车站出站口抓获赖福林;同年7月4日,肖小华得知同伙赖福林被抓获后,当天到公安机关自首。破案后,赖福林的家属已将70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赖福林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一张;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赖福林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福林、肖小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小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福林、肖小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赖福林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二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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