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0********,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市**KTV员工(自报),户籍在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骆某某等人在杨某某**酒吧饮酒。离开酒吧时,被告人骆某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某已饮酒,仍将其控制使用的牌号为川S****7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谢某某驾驶。次日2时20分许,谢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载骆某某等人行驶至本市杨某某**路进**路西约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骆某某等人在酒吧饮酒,后谢某某酒后驾驶骆某某的车辆载骆某某等人在本市杨某某**路进**路西约50米处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20年7月13日2时20分许,其在本市杨某某**路进**路西约50米处查获酒后驾车的被告人谢某某的事实。
3、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及涉案机动车系经合法登记在孙某某名下,案发当日该车辆系由孙某某借予被告人骆某某驾驶的事实。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3mg/100mL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查获‘酒驾’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骆某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某饮酒仍将其使用的机动车提供给谢某某驾驶,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慜
检察官助理:刘振陵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杨光育,上海宇宏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骆某某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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