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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某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 月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 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梁山小学家属院,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家属院1单元2-2屋内,将被害人银某某放置于卧室床头柜一红色钱包内的3200余元现金盗走。被告人袁某某将盗窃的现金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2020年7月3日0 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位于本区双桂街道**小区**幢**单元**的家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12时许,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凤凰街93号9幢2单元2 楼楼梯间内搜查出被告人袁某某藏匿的一双白色针织手套及一个透明塑料盒( 内含技术开锁使用工具一套),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同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银某某的损失32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丽

检察官助理:于峰

2020年9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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