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7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7********,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被告人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法国**香港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满393套可以成为总经理”等由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诈骗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
被告人蓝某某于2016年4月加入该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2019年11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的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4730元。
被告人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58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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