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5时许,**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孙某某、丁某某等人在**镇**行政村**村依法处置110警情,遭到被告人苏某某的丈夫邓某甲(另案处理)的殴打,**派出所处警人员将邓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苏某某在现场辱骂、追撵殴打处警人员丁铁柱,并指使其儿子邓某乙(年龄13周岁)躺在警车下面阻拦警车离开,致使邓某甲没有被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欣
检察官助理:李运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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