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1********,文盲,农民,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下中嘎二组38号附1号云龙县**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子何某甲于2019年*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婚后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甲因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及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下中嘎二组家中的土地归属问题存有争议。被害人何某乙为了帮助妹妹何某甲遂参与其中,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便对何某乙怀恨在心。2020年4月27日l7时许,何某乙、何某甲、义某某从山上放羊回家,经过被告人李某甲家门口时恰好被李某甲看见,被告人李某甲遂从家中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将何某乙等人拦住,并质问何某乙、何某甲关于土地的归属问题到底要如何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乙在交涉中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遂用手中的菜刀砍向何某乙头部,将何某乙被砍受伤,二人在抢夺菜刀过程中扭打在一起,何某甲见状用一根铝合金管击打李某甲肩部,周围邻居听到吵打声后赶到现场将几人劝开,李某甲便趁机跑了。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何某乙因外伤致左顶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何某乙因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裂创,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李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头部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龙
2020年12月4日
附注:随案移送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08****。
2.侦查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5份。
5.本院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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