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苑**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裴某甲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道**号**宿舍,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将**宿舍内一地下室窗户的钢筋剪断后钻进地下室,分三次将被害人游德升存放在地下室65瓶古井贡酒盗走。
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0732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甲将盗窃所得白酒低价销售给吴洪卫(另案处理)。2020年2月21日下午,公安民警从吴某甲位于浔阳区新村大道100弄150号的家中查获部分被盗的古井贡酒共计40瓶,并将该部分被盗白酒发还给被害人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白酒;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游某甲的陈述;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昌
检察官助理:杨骐铭
(院印)
2020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裴某甲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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