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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尹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4月,李某某受徐某某之托在颍东区**乡为徐某某申请办理五保户,2008年5月30日通过颍东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并发放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及银行存折本。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徐某某身份信息,在颍东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办理一张与徐某某五保户存折相关联的银行卡。后被告人李某某把银行卡留下,将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及银行存折给了徐某某。自2010年3月1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尹某先后多次冒用徐某某的银行卡在颍东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处支取徐某某五保供养款。被告人尹某于2017年2月28日冒用徐某某的银行卡在颍东农村商业银行口孜支行支取了3200元,后被害人到银行取款发觉账户钱少,经银行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发现钱让被告人尹某取走。随后银行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后,二被告人即将该笔3200元钱退还给徐某某。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人李某某、尹某先后冒用徐某某银行卡取款共20次,共计骗领人民币26140元。骗取钱款于2019年6月10日全部归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取款交易清单、退款收条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罪

2013年3月,颍东区阜口路改造工程需要征收拆迁颍东区**镇**村已经倒闭水泥预制厂。该预制厂原由村民贺某家租本村14户村民土地于1995年建造,不久因经营不善倒闭,后贺某甲外出打工多年未归。被告人尹某为获取该拆迁赔偿款,虚构800平方水泥地坪及相关附属物系其本人所有的虚假事实,与颍东区政府拆迁部门签订赔偿协议,骗取拆迁赔偿款49570元。2018年8、9月份,贺某甲返家得知该拆迁补偿款让被告人尹某领走后,找被告人尹某要,被告人尹某慌说已经把该笔钱款发给出租地的14户村民。贺某某走后,被告人尹某连夜将该笔钱款分发给14户村民。2019年1月3日经颍东区**镇**村居委会调解将该款退给贺某甲并签订调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某、尹某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4日主动到阜阳市公安局口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取款清单、征迁安置材料、资金发放单、调解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郑某某、李某丙、武某某、白某某、康某某、贺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尹某的刑事责任;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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