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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运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务农,住稷山县**镇**村**组。2016年4月12日因盗窃被新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稷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稷山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段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段某甲在自家院门里南面拿了一根长约两米的T型木椽,返回到门前巷道内段某丙家的门楼前又与段某乙继续争吵,被害人段某乙将自己的头顶在被告人段某甲的胸前骂着说:“你能把我怎么了,你敢打?你敢把我挨挨吗,我不打你就好着哩”,并用两只手比划着,被告人段某甲遂抡起木椽往段某乙的头部进行连续击打,在段某乙被打的转过身去时,该段又持木椽对被害人段某乙的背部连续击打,并把段某乙打倒在地。被告人段某甲仍继续持木椽朝倒地的段某乙背部连续击打。之后被告人段某甲把木椽放回自家院门南边,又到被害人段某丙家的门楼里西墙上把段某丙家门楼外的电灯关掉,然后回到自己家中。直至次日早晨6时许,段冲保(段某甲的父亲)出门时发现被害人段某乙在自家门前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段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木椽等;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丁、段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因琐事,持木椽先后朝他人头部、背部猛击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跃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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