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7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6时3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宝坻区海滨街道领秀城小区西门口处,因出租车停放位置问题与孙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又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互相殴打,冯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冯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桂彬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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