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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4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25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黔西县公安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于2019年9月18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1时30分许,刘某某到织金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向胡某某购买l0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称量,被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1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海洛因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封装、拆封、送检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实验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抓获、指认、讯问、称量视频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维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织金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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