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6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住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 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鄂D****3 黑色骊威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现场救护车上的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胡某某静脉血样,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该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吹气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提取血样、血样送检、询问、讯问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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