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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27日20时26分许,胡某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至**路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该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驾车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065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询问视频、血样送检视频、查获经过视频、呼吸式酒精测试视频、采集静脉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57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送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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