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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村委会******号,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粤R*****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中心幼儿园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6毫克/100毫升,依法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清单、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中能[2020]毒检字第011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住连南县**镇**村委会**路**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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