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9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2013年4月1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金胜,男性,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霁,男性,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单元**户。2012年8月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文,男性,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号**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邓霁、闵金胜、江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邓霁、闵金胜各出资1万元共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箱(共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朝阳新区国贸阳光小区支付2万元现金从被告人章某某处购买了一整箱100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另李某某自己又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章某某购买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被告人李某某拿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在新建区欧尚商场地下停车场将一箱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了被告人邓霁、闵金胜,被告人邓霁、闵金胜从箱子内拿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报酬。
2、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在被告人章某某处购买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泰洛奇)共计24次,每次交易金额200元至1600元不等,交易地点主要在被告人李某某工作单位附近的红谷滩丽景路天虹商场地下停车场、居住的南昌市红角洲丰和南大道地中海小区门口等地。被告人李某某记得的具体有:
2019年10月5日中午12时,李某某用手机联系章某某购买毒品,章某某开车到丰和南大道地中海阳光小区南门口,在车上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扫码支付了480元给章某某。
2019年10月25日中午,李某某电话联系章某某购买毒品,章某某在红谷滩丽景路天虹商场地下停车场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扫码支付了500元给章某某。
3被告人邓霁、闵金胜先后四次将毒品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分别是:2019年11月6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150元给邓霁,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9年11月10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50元给邓霁,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9年11月15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460元给邓霁,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9年12月5日,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给邓霁,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了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被告人邓霁、闵金胜非法获利均五五分成。
4、被告人邓霁、闵金胜先后三次将毒品卖给被告人江文,分别是:2019年11月份,江文在欧尚文化广场对面文峰教育楼梯间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2瓶;2019年12月5日,江文在欧尚文化广场对面文峰教育楼梯间通过微信扫码付款750元至邓霁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5、被告人江文将其2019年12月5日从邓霁、闵金胜处购买的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中的一瓶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
6被告人江文还卖过四次毒品给吴某某、侯某某,分别是:2019年10月24日,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在江文处购买了1瓶立健亭;2019年11月23日,吴某某与侯某某二人在新建区欧尚生活广场附近通过吴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从江文处购买了1瓶立健亭;2019年11月29日,吴某某与侯某某二人在新建区欧尚生活广场附近通过吴某某微信转账200元从江文处购买了1瓶立健亭;2019年12月1日,吴某某与侯某某二人在欧尚生活广场附近通过吴某某支付宝转账400元从江文处购买了2瓶立健亭。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闵金胜、邓霁、江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民警抓获被告人章某某时从其身上扣押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从其身上扣押5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抓获被告人闵金胜时从其身上扣押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抓获被告人邓霁时从其身上及车上扣押19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上述扣押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1证人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闵金胜、邓霁、江文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成份)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一箱共计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成份)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霁、闵金胜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成份)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江文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成份)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关押在南昌市监管医院;被告人李某某、邓霁、闵金胜、江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