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8********,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津南区**路**园**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21997********,达斡尔族,大专文化,**建材中心**,现住本市津南区**村**苑**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世纪都会商厦北侧路边因故与被害人韩某甲及韩某乙发生冲突,其间,被告人白某甲购买水果刀一把,返回现场后,与被告人辛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韩某甲及韩某乙,被告人白某甲持刀刺伤被害人韩某甲手臂及背部等处,二名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甲外伤致体表多处创口,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韩某乙报案,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抓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依法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各赔偿被害人韩某甲等人人民币7万元,均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2.韩某乙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7.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甲、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检察官助理:马文瀚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4512****。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及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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