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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村。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路**队**宿舍,将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绑定在 “baiyi27099****”微信账号上,以账户充值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转至微信余额,并将其中3000元转账至其本人另一微信账号。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明细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王某某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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