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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队**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区**栋**单元**室。2018年6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广场**KTV**号包厢和王某乙等人唱歌喝酒,期间王某甲喝了约八瓶330ml雪花牌啤酒。次日0时50分许,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9****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载着朋友王某乙等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途经海秀中路、南大立交桥、龙昆北路、滨海立交桥、滨海大道、长堤路。1时42分许,王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与滨江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王某甲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 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相片、指认现场相片、现场方位图等;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海口市美兰区**路**区**栋**单元**室,电话:189767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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