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号楼**单元**。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 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阳泉市城区新建路**楼**单元**号家中使用电热扇时发生火灾,造成**楼**单元**号的家中张某某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锁斌
书记员:张苗苗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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