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系昆明观众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于2018年12月的一天进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国际会展中心10号写字楼110室的办公室,盗窃了王某某的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1900余元及平安银行卡等物。后王某某于2019年1月4日至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农业自助银行用该平安银行卡取出了现金20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的一天再次进入王某某的办公室,盗窃了王某某的一张浦发银行卡。后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至昆明市官渡区**路中国工商银行自助取款机用该浦发银行卡取出了现金19000.00元。
本案起诉前,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王某某4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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