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因吸毒、赌博,于2013年11月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1时许,经事前共谋,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吴某某,用三轮摩托车将堆放于枝江市仙女镇烟墩包村新农村广场边工地上的21根钢模盗走,后两人将钢模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店。2019年5月8日23时许,焦某某又伙同吴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将工地上剩余的20根钢模盗走并卖给李某甲。
经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鉴定:41根建筑用钢模(槽钢)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截图、物资出库单、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辩认笔录;6.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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